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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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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中国的留学生H小姐和出生在法国的C先生都是单身,他们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彼此印象很好,很快两人走到了一起。经过几个月的交往,C先生提出让H小姐搬到自己家里住,这样不但两人可以天天见面、互相照顾,而且从经济角度上考虑,H小姐也可省下一笔房租。

  H小姐觉得C先生的提议很有道理,她在经济上并不宽裕,省下这笔房费确实可以使她缓解不少压力。于是,H小姐退掉了自己原来租的房子,搬到了C先生家里。在此以后,果然如两人之前所想,他们在一起生活得很和谐也很幸福。由于C先生的收入完全可以供养H小姐的生活,而且他的工作十分繁忙,所以他又提议,让H小姐辞去之前的工作,这样可以更好地照顾家庭。H小姐开始并不同意,她觉得如果失去了工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独立性,但无奈C先生一再要求,为了让H小姐安心,他还写下了书面保证,许诺对其承担供养义务。H小姐见C先生如此诚心,又想到既然两人感情这么好,都已经是一家人了,自己有责任也有义务好好照顾这个家,替H先生分忧,让他可以全心全力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中。所以就答应了C先生的提议,辞去了自己的工作。

  二人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之后,一次C先生去外地出差认识了A小姐,两人一见钟情。C先生认为自己之前选错了对象,决定和H小姐分手,同A小姐结婚。H小姐虽然痛恨C先生的见异思迁、不负责任,更不舍这段感情,可无奈两人之前并无婚约,她也没有任何办法。虽然同意和C先生分手,H小姐还是心有不甘,想到自己曾经付出的感情,想到分手后自己既没有房子住也断了经济来源。她认为是C先生将她逼到了绝境上,于是决定向C先生讨回自己应得的补偿。然而,令H小姐痛心的是,C先生不但拒绝了给予赔偿的要求,还向H小姐索要在其房子居住一年多的房租。H小姐心灰意冷,在朋友的帮助下,她拨通了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希望求得法律上的帮助。

  律师认为C先生的所作所为不但有违道德准则,也触犯了法律。律师帮助H小姐把C先生告上了法庭,希望用法律的武器替其讨回公道。

  在法庭上,律师认为:

  1, 虽然H小姐和C先生之间并无合法婚姻关系,C先生中断他与H小姐之间的非法关系,原则上并不构成“能够证明给予损害赔偿的理由”。但根据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于1977年11月29日所作判例,如果存在事实情节足以证明中断此种关系的人有过错,不在此限。例如,同居的男子鼓动与其同居的女子搬家并离开工作岗位,同时禁止该女子参加工作并明文许诺承担供养义务,但随后该男子结婚并抛弃与之同居的女子,属于有过错。

  在此案中,C先生要求H小姐搬到他家里住,要求H小姐辞去工作,并书面承诺负担其供养义务,之后他与A小姐结婚,抛弃了H小姐。这些足以证明C先生有过错,按法律规定他应向H小姐支付赔偿金。

  2, 根据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1998年6月16日判例,同居男子在与一女子同居期间,让该女子占用住房,不能产生(要求其)支付住房补偿金(的权利)。

C先生主动要求H小姐搬到自己家里,他们一起生活一年多,在此期间的生活状态类似于婚姻关系,C先生无权要求H小姐支付在此期间的住房补偿金。

  法官在听取律师的辩词后,判定H小姐胜诉,驳回C先生要求H小姐支付住房补偿金的诉求,并向H小姐作出5000欧元的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法国民法典》第515-8条,同居是指作为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异性或者甚至同性的两人之间,由具有稳定性与持续性的共同生活体现的事实上的结合。(石宛林 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shiwanlin@hotmail.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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