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曾经轰动一时的李李间谍案,到层出不穷的留学生使用假信用卡调查案,直至今天大家所关注的巴黎华人电脑街涉嫌偷税漏税一案,它们共同涉及到了法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过程,这一司法过程引起了众多华人的关注。为此,我们在本栏目中专门对法国的司法程序加以介绍,敬请关注。
在侦查程序中受到先行拘押的人,如果侦查程序以不予起诉、免予起诉或宣告无罪而终结并最终确定之后,是否可以请求给予赔偿?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9条规定,先行拘押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而且这一损害显然是不正常的,并且极为严重。则只有受到先行拘押的人本人才能提出这一损害赔偿之诉,而在当事人本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是不能提出这种赔偿要求的。
而由于新闻界对某些案件进行渲染所引起的轰动效应,使得到赔偿的法定条件由此具备,因此,每年都有不少的给予赔偿的决定作出。
《刑事诉讼法典》在重新采纳原先的法院判例的同时,将可能引起已经进行的预审或调查无效的原因分为两大系列。
第一类原因是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无效: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如不遵守某项手续即“以无效论处”时,有些缺陷的预审行为(文书)即告无效。除此之外,还有对共和国检察官不按照规定的手续运用立即出庭程序的情形进行制裁的第393第4款规定:“有关办理此种手续之事由,应在笔录中记明,否则程序无效”。
第二类原因是,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情形之外的“实质性无效”:在法院疏于审理“旨在运用法律给予的某项权利的请求”时,允许撤销该法院所作裁判决定,即使法律条文中并未明文规定“如果要求或应当履行的某一手续未得到履行即引起无效”,亦允许撤销所作的裁判决定。
在侦查终结时,预审法官将要作出一些极为重要的裁定:
当预审法官已经完成其认为有必要进行的全部侦查行动之后,如其认为就查明事实真相或犯罪人的性格而言,不可能再进行更多侦查时,预审法官应当就对本案件的结果作出宣告,并且在此时作出《刑事诉讼法典》第175条及随后条款所称的“终结侦查裁定书(ordonnance
de règlement)”,有时我们也称之为“ordonnance de
cloture”。终结侦查裁定一经作出,预审法官即停止对本案件的管辖。
在作出终结侦查裁定之前,并且按照经1993年8月24日法律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75条第1款的规定,预审法官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律师,指明其拟终结侦查;对有协助的证人亦应通知。有关终结侦查的通知,或者口头进行并在案卷上注明,或者以挂号信为之。如果受审查人已经在押,可以由监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其进行通知。监狱机构主要负责人立即向预审法官寄送经当事人签字的该项通知的原件与副本。
各方当事人可以在20日之内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第9款(医疗检查、心理医疗检查、社会调查等等),第82-1条(听取陈述、进行对质、现场踏勘、交出文件、材料),第156条第1款(进行鉴定)以及第173条第3款(有关无效之诉)之规定采取补充预审措施。如果各方当事人不打算提请预审法官采取补充侦查措施,则可以放弃这一期限,但应当有其律师在场,或者按照规定传唤律师到场(《刑事诉讼法典》第175条第2款),才能表示放弃。
在这一期限到期之后,预审法官向共和国检察官报送案卷(《刑事诉讼法典》第175条第3款),共和国检察官应当在3个月期限内提出其最终意见书(requisitions
définitives);如果受审查人已经在押,这一期限减少为1个月(《刑事诉讼法典》第175条第3款)。
预审法官在接到共和国检察官提出的“最终意见书”之后,或者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后,即以终结侦查裁定书终结侦查。
《刑事诉讼法典》第183条现在的表述免除了向受指控人与其诉讼辅佐人通知在终结侦查之前作出的向检察院报送案卷的裁定。而在该法律之前,则允许受指控人的诉讼辅佐人了解即将终结的案卷,并且可以向预审法官提出说明或意见。
预审法官面对侦查所得到的结果,如果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已经开始的追诉,则做出不予起诉的裁定。(石宛林
)
编译读者来函请寄:shiwanlin@hotmail.f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