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曾经轰动一时的李李间谍案,到层出不穷的留学生使用假信用卡调查案,直至今天大家所关注的巴黎华人电脑街涉嫌偷税漏税一案,它们共同涉及到了法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过程,这一司法过程引起了众多华人的关注。为此,我们在本栏目中专门对法国的司法程序加以介绍,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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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押提前停止的条件是什么?2)
怎样申请释放?
先行拘押提前停止:
在所有案件中,无论是轻罪案件,还是重罪案件,即使在受审查人并未提出释放请求的情况下,均可以将当事人释放。释放当事人可以附加司法监督或不附加司法监督。
由预审法官依职权作出释放决定,对受审查人的拘押即可停止。于此情形,法官应当听取共和国检察官的意见(《刑事诉讼法典》第147条)。
共和国检察官还可以随时要求释放受拘押人。在此情况下,预审法官应当在5日之内就有关释放的意见作出审理决定。受指控人应当保证在法院对其传唤时做到随传随到。受审查人每次外出均应及时向预审法官报告。
如果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在15天期内未就法官做出的“拒绝当事人之释放请求”的裁定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判,则应依职权释放受审查人。
如果预审法官对释放当事人的请求保持沉默,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在受理对此提出的上诉后20日内又不对上诉作出裁判,先行拘押亦应自行停止。
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律师提出的请求释放的申请:
由于受审查人或其律师提出请求释放的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未到之前,先行拘押即告终止。
任何有关释放受审查人的申请,均应当向受理案卷的预审法官的书记室提出声明。声明应当经书记员确认,并注明确认日期。提出申请的人或其律师应在声明上签字,书记员亦签字。受到拘押的人应当将其申请交给监狱机构的领导人,由其将申请转送至预审法庭书记员。
预审法庭受理这一申请之后,应立即将案件送交共和国检察官,以便检察官提出意见书,但是并无必要将此申请通知民事当事人。
预审法庭最迟应在共和国检察官报送案卷后5日作出审理决定。预审法官在作出决定之前,不需要象在决定实行拘押或将拘押期间延长1年时那样,在预审室进行对席辩论。
如果预审法官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审理决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提出请求。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否则,应由监狱机构主管机关依职权释放当事人。
下列三种可能的情况下,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可能处理有关先行拘押的问题:
其一,可以受理对预审法官就先行拘押作出的裁定提出的上诉;其二,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有时可以直接受理已经在押的受指控人提出的请求;最后,涉及“自由之争议”时,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享有排他管辖权。
如果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撤销预审法官的决定,为了避免在随后进行的侦查中出现矛盾冲突,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可以决定保留对有关“自由的争议”的排他管辖权。
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作出的释放当事人的裁定,对受审查人引起如同预审法官作出释放决定时相同的义务。在撤销对当事人的监禁之前,该人应当向看守所书记员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有关其地址的各项情况,并且接受某些通知。
与此相反,在预审法官已经决定释放受拘押人而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决定继续维持拘押的情况下,继续拘押的裁定即告原来的拘押文书凭证再次有效,并且可以立即付予执行。
原则上,侦查终结,先行拘押应当终止(《刑事诉讼法典》第179条第2款)。
但是,如果受指控人已经移送至轻罪法院,预审法官可以在终结侦察裁定之外,以分开作出的特别说明理由的裁定,命令对受指控人继续先行拘押,或者甚至命令对到此时为止仍处于自由状态或仅受到司法监督的人实行先行拘押(《刑事诉讼法典》第179条第3款)。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侦查终结之后超过2个月仍然延续拘押(《刑事诉讼法典》第179条第4款,经1975年8月6日法律第3条修改)。(石宛林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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