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旅游 | 论坛 |《欧洲联合周报》| 法国丝绸之路协会 | 传媒协会 | 常用电话 | 网站导航
 《欧洲时报》 每日要闻 环球视窗 法国新闻 欧洲新闻 四海华人 新闻访谈 媒体撷英 世杯赛事 旅游天地 本报言论 法国影院
 《欧洲联合周报》 生活顾问 法律咨询 周末特写 为你搭脉 收藏天下 边走边看 流行风暴 快乐周末 欧陆聚焦 原创空间 情感语丝
打印本页
推荐给朋友
 欧洲时报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咨询 > 正文
 
 
  法国影讯
 
  《欧洲联合周报》
 
  旅游
 
司法程序介绍(二)

http://www.oushinet.com    欧洲时报

 

  从曾经轰动一时的李李间谍案,到层出不穷的留学生使用假信用卡调查案,直至今天大家所关注的巴黎华人电脑街涉嫌偷税漏税一案,它们共同涉及到了法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过程,这一司法过程引起了众多华人的关注。从本期起,本栏目将连载介绍司法程序,敬请关注。

  1) 个人自由在预审过程中是否受到限制?

  2) 律师应何时介入案件?应如何入案?

  为了完成查明罪犯情节与犯罪人情况这样的棘手任务,预审法官享有采取多种措施的权力。这些措施中,有一些措施包含有对个人自由的明显限制。如果受指控人当处之刑罚为2年或2年以上监禁刑,或者如受指控人故意不遵守司法监督义务,预审法官可以剥夺受审查人的自由(先行拘押,《刑事诉讼法典》第144条至第149条)。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2条规定,预审法官可以亲自前往现场验证事实。这种验证是对司法警察已经进行的各种验证的补充,或者是进一步确认司法警察已经查证的事实。但是,该法律条文并未规定律师应当到场。

  当然,如果到场踏勘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犯罪情节复演”,或者不仅仅是要确认事实,而且还包括听取证人的证词,或者听取受审查人的陈述。在此情况下,律师必须在场,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06条与第107条的规定,整个过程必须由法官口述,书记员起草进行验证的笔录,且应当经书记员、预审法官签字。

  《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宣告:凡预审法官认为能够提供有用证言的人,均由执法员或公共力量工作人员将他们传唤到庭。

第一次到案询问:

  按照经1993年1月4日与1993年8月24日的法律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第一次到案,预审法官应当验证到案人的身份,并且明确告知已受理此案、到案人因之受到审查的每一事实,以及这些事实在法律上的罪名。这些事实与法律上对其认定的罪名均应记入笔录。”

  如受到审查的人已经要求律师协助,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对律师进行了传唤,法官即可按照第534节说明的受审查人随后出庭时的相同条件,讯问当事人。

  如果受到审查的人并未提出上述请求,预审法官通知受审查人有权选任律师或者有权要求依职权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如受审查人已经在押,尤其本人选任的律师或由律师公会会长指定的律师可以自由地与受审查人互通意见。律师可以当场查阅案卷。

  1993年8月24日的法律在《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第4款中增加规定了一项补充义务:预审法官应当告知受审查人在侦查过程中有权提出旨在完成某一预审行为的请求,并且尤其可以提出撤销某一预审行为的请求。预审法官通知受审查人,这些请求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典》第175条第1款所指的通知发出后20日届满前提出才能受理。《刑事诉讼法典》第175条第1款所规定的通知是指,预审法官告知当事人或律师:其认为侦查已经终结,并且在相应期限届满后,将把案卷转送共和国检察官,以便共和国检察官提出意见书。

  但是,预审法官无权讯问受审查人,无权向受审查人透露对其已经提出的各项罪证,也不得向受审查人提出有关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法律有规定的特别情形除外。

  受审查人第一次到案接受讯问之后进行任何一次讯问,预审法官都应当事先传唤受审查人的律师,以便律师能够列席讯问,因为,除受到追诉的人明确放弃这一权利外,只有当其律师在场,或者至少只有按照规定程序对律师进行传唤之后(《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第一款),才能对受审查人进行讯问。

  诉讼案卷在进行讯问之前至少4个工作日交由律师查阅、使用。按照这一规定,提交律师查阅的案卷应当包括至此已经入卷的全部材料(《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第3款)。有关应将全部材料都提供给律师阅知的要求,已经多次重申。在讯问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并不因此而终止由预审法官已经开始的讯问。

  在对受审查人进行讯问之后,诉讼案卷应随时提交律师查阅、使用(《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第3款),但以保证预审法官预审室的正常工作为条件。

  在受审查人第一次到案接受讯问之后,各方当事人的律师均可自费取得案卷文书、材料之全部或一部,但仅能供本人使用,不得制作复印本,因为预审程序属于秘密程序(《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第4款)。

  有必要指出的是,只能向受指控人的诉讼辅佐人通报、交阅诉讼案卷。这就等于说,受审查人请律师协助很有好处。因为,受审查人本人无权得到送阅的案卷,即使其本人是在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亦无此权利。(石宛林 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shiwanlin@hotmail.fr

如转载本文,务必标明转载自法国《欧洲时报》【收藏】【关闭
网站管理员 电话:0033-(0)149581851 E-mail:oushi@wanadoo.fr
《欧洲时报》 总部地址:80 AV DU MOULIN DE SAQUET 94400 VITRY SUR SEINE FRANCE
  编辑部 电话:0033-(0)149581855 传真:0033-(0)142118095
  记者采访部 电话:0033-(0)149581852 传真:0033-(0)142118095
《欧洲联合周报》 电话:0033-(0)149581852 传真:0033-(0)142118095

Copyright 2004 NOUVELLES D'EUROPE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欧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