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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介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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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曾经轰动一时的李李间谍案,到层出不穷的留学生使用假信用卡调查案,直至今天大家所关注的巴黎华人电脑街涉嫌偷税漏税一案,他们共同涉及到了法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过程,这一司法过程引起了众多华人的关注。从本期起,本栏目将连载介绍司法程序,敬请关注。

  1)什么是预审?

  2)何为预审法官的权力?

  3)何为当事人的权利?

  4)记者能否报道?

  5)领事馆官员是否应遵守预审秘密?

  6)何为无罪推定原则?

  7)证人的义务是什么?

  预审是刑事司法三大基本职能之一。任何案件,非经预审,不得判决,即使是速决式的预审也是必要的。

  预审,在实际过程中,应区分为广义上与狭义上的预审。

  从广义上看,法庭开庭之前的预审是指:查找与搜集将向审判法官提出的证据,以便审判法官能够做出裁判决定。

  狭义上的预审则是指:由预审法官依据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力进行的侦察,即自发现犯罪即告开始,旨在提供可以最准确了解事实真相的各项材料。侦查具有极为重要的实际作用与法律上的作用。

  预审对公众仍为保密。《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且不损及辩护方之权力,调查与预审过程中,程序保密"。

  因此参与预审程序的任何人,无论是法官、律师、证人、领事馆官员等等,都有义务遵照《新刑法法典》第226-13条、第226-14条规定的条件及处罚,保守职业私密。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记者。记者并不参与预审程序。并且另一方面,记者始终可以了解在大庭广众面前发生的事实。但记者也有义务遵守1981年7月29日有关新闻的法律第38条规定:禁止在重罪或轻罪诉讼文书尚未在法庭上宣读之前就公开这类文书。记者还应当注意,不要把那些虽然受到预审但尚未受到法庭做出的有罪判决的人说成是实行了犯罪行为的罪犯。

  1993年8月24日法律修改的《民法典》第9-1条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对其无罪推定的权利。受到拘留、审查、接到出庭传票、受到共和国检查官提起公诉或者受到民事当事人控告的人,如在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被公众作为受到司法调查或司法预审之犯罪事实的罪犯介绍,法官得命令在公开发布的有关材料中刊载一项公告,甚至以紧急审理方式命令发布一项公告,以制止对无罪推定的妨害,并且不妨碍当事人对受到损害提起赔偿之诉,也不妨碍依据《民法典》之规定可以命令采取的其他任何措施。此种措施引起的全部费用,由负有妨害无罪推定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担(1993年8月24日第93-1013号法律)"。

  如果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妨害无罪推定原则,使当事人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和伤害,作为当事人,完全有权对新闻媒体进行起诉,甚至可以控告至欧洲人权法院。

  《刑事诉讼法典》第10条如同重罪审理法典一样明确规定,听取证人作证应当分别进行,并且受指控人不应在场,但法官随后可以让证人与受指控人进行对质,或者让证人与证人相互对质。

  《刑事诉讼法典》第103条规定,保持匿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无效。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让证人宣誓作证,如果母语不是法语的话,必须配备一名翻译。《刑事诉讼法》102条第2款为防止证人的思想被预审法官的归纳所歪曲或被曲解,法律要求应当由证人本人复阅其提供的证言。如果证人坚持其提供的证言,则在记录上签字(《刑事诉讼法典》第106条)。如果证人认为有此必要,可以在其证言声明中增加或变更能够更好地表述其思想的必要补充说明。如证人不会阅读,由书记员向其宣读记录。

  凡是包含有证人证言的每一页笔录,均应当书写,不留空白,不得在笔录中加行加字。所有加字处都要签字,同样,凡是有划去的字迹或提示,也都应当经法官、书记员、证人以及必要时经翻译同意、签字(《刑事诉讼法典》第107条),否则,有关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典》第109条对证人规定的义务:

  1.受到传唤的证人必须到庭,如不到庭,由预审法官向公共力量发出请求,并依共和国检 察官的同意意见,派公共力量强制证人到庭。此外,不到庭的证人将受到预审法官宣告的金钱性质的制裁(科处第5级违警罪当处以之罚金)。   2.由预审法官听取证言时,证人应当宣誓"说出全部真实情况,只说真实情况"(《刑事诉讼法典》第103条)。

  证人应当说出其所知道的全部事实,因为证人有义务按照其宣誓,"说出全部事实真相并且仅说事实真相"。如果证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即使其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本人受到刑事追诉,亦将受到刑罚。(石宛林 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shiwanlin@hotmail.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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